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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于2006年12月18日进襄樊深蓝映像工作室工作。2007年7-8月该店让本人出去培训
在培训之前、之后店里未与本人谈过培训后事宜,也无任何口头和书面协议,在培训期
该店除支付1800元的培训费外其它费用均由本人自理,该店也未付本人当月工资。
2007年11月15日,本人因该店新制定的规定不合理,遂提出书面辞职,该店要求本人支
付1800元的培训费,本人因其要求不合理拒绝支付,遂发生争执。2007年11月20日,本人
去领工资时,该店称其工资应当充当其1800元的培训费而拒绝支付本人(2007年9月21日
至11月15日)工资。为维护劳动者(本人)的合法权益,

     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恳请大家帮我说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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